8/18行政法討論

一、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接獲檢舉,查得甲所有出租使用之建築物,未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材料裝修,違
反建築法規定,乃各處以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新臺幣(下同)三萬元罰鍰,是否合法?又如建築裝修
之廢棄材料堆置騎樓,致滋生髒亂,得否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六千元罰鍰?(25 分)
參考條文:
建築法第 95 條之 1:違反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,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
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,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;必要時強制拆除其
室內裝修違規部分。
建築法第 77 條之 2: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:一、……。二、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。
三、……。
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經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
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:一、不依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。二、……。
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:一般廢棄物,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,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,由執行機關清除之:
一、……。二、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,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。……。





二'下列案例涉及何種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?試論述之。
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透污染地下水,爰通知其負責人在限期內改善,否則依法處罰,
詎料在期限尚未屆滿之前主管機關已先行對油槽負責人處鉅額罰鍰。(12 分)
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核發電視執照時,附加一項義務,要求業者必須給付一定金錢,供
改善中小學教室視聽設備之用。(13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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