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4.3.8 民法總則申論題目

甲為船員,民國(以下同)80 年 10 月 1 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。甲與乙為夫妻,甲 行蹤不明時已有 3 歲之 A 子及懷孕 2 個月之 B,另外尚有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地 X。 由於甲一直杳無音訊,基於生活照顧之理由,乙及 A、B 於 82 年 10 月與丙男同居, 甚至在 83 年 10 月 1 日以公開儀式與丙結婚。83 年 12 月 1 日,乙則向法院提出宣告 甲死亡之訴。本案最後在 84 年 5 月 1 日經法院判決確定,推定甲死亡在案。豈知 85 年 5 月甲竟自漂泊地印尼返國。試問:

(一) 甲被宣告死亡之日,究竟應為何年何月何日?此一死亡宣告是否影響甲、乙、丙 間婚姻之效力?(13 分)

(二) 甲返國後,甲與乙是否當然回復其夫妻之關係?已由乙、A、B 加以繼承之財產 是否亦當然應回復為甲所有?(12 分)

 

*相關主題:權利主體與客體

*題目來源:103年地方特考三等

http://wwwc.moex.gov.tw/ExamQuesFiles/Question/103/103180_30170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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