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臺北市某商圈的住宅區有數百家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商店,含 餐廳、書店、夜店、服裝店及攤販等,臺北市政府認為違規商店過多,且因數十年均未 取締,所以決定只取締違規情節重大及沒有商業登記證之店家。從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 保護原則討論臺北市政府決定之合法性。(25 分) 【參考法條】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: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,或從事建造、採取土石、變更地形,違反本法或內政部、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,當地地方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新 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拆除、改建、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。不拆除、改建、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者,得按次處罰,並停止供水、供電、封閉、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,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、 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。 前項罰鍰,經限期繳納,屆期不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 依第 81 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,適用前二項之規定。

二、民國 91 年 5 月 22 日修正前之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規定: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;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中央主管機關 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,訂定法規命令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」,依該 辦法第 22 條第 1 款規定,專責人員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,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 健康,情節嚴重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專業人員合格證書。假設專責人員 A 執行業務違法而遭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專業人員合格證書,問:中央主管機關之撤 銷行為是否合法?(25 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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