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甲為位於新北市之食品製造業者,將病死腐爛之豬隻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添加物以改善口感,並標示及包裝為肉乾,在市面上銷售供消費者食用。經人檢舉, 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。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?請依據相 關法律規定,就法定程序與實體規定說明之。(25 分) 參考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︰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 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:一、變質或腐敗。七、攙偽 或假冒。十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。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第 1 項: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5 千萬元以下罰鍰; 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1 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:二、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、第 4 項 或第 16 條規定。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︰有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、第 10 款行為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8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二、甲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,於投保前,已經醫院確診為癌症病人。投保後立即住院, 自住院第 5 日起,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,向勞工保險局請求普通事故之傷病 給付,遭勞工保險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現改制為勞動部)77 年 4 月 14 日臺 77 勞保二字第 6530 號函釋,以甲於加保前發生事故,亦即帶病投保,導致殘廢或死 亡,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。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救濟?(25 分) 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︰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,發生保險事故者,被保險人或其受 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,請領保險給付。 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︰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 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,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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