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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自治章節:自治監督

一、請問何以當初制定地方制度法時,政府將「自治監督」的章名修改為「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」?其體現了我國在地方自治思維上的何種轉變?並請說明其落實的程度與問題點?

二、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執行委辦事項皆須受中央的監督。但中央監督權行使的目的並非限制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作為,而在確保地方自治團體合法地履行其法定任務及義務。故中央在行使監督權時,除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外,也應留意遵守自治監督原則的適用。請說明中央行使監督權所應遵守的自治監督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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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gogo523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